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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发布: 2011-09-26 | 作者: —— | 来源:HR资讯快报 | 浏览次数:48418


  【内容摘要】: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连续颁布的12个文件,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落实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律师点评】:在贯彻《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同时,上海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即废除了综保和镇保,改为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险,简称“职保1”、“职保2”、“职保3”,并针对职保2和职保3的缴费制定了过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保1
  适用人员范围:职保1适用人群为城镇户籍员工、持A类居住证员工、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
  主要变化有:(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提高0.8%,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女员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职保2
  适用人员范围: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险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五年过渡方案: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下限,300%为基数上限。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例,按照相应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但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7%(单位6%,个人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职保3
  适用人员范围: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
  缴纳险种:停止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转为参加5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比例逐步过渡,过渡方案为: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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